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至現年滿18歲之間的下列人員應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1、 中小學教師;2、 中等師範學校教師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師;3、 師範院校畢業生;4、 廣播、電視、電影、戲劇,以及外語、旅遊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的教師和畢業生;5、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6、 從事電影、電視劇、話劇表演和影視配音的專業人員;7、 其他應當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和自願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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