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麗莎白濟貧法:治安法官有權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征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人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讓那些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兒、無人贍養的老人和身體殘疾的人,得到救濟或贍養;給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讓他們能夠以此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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