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每一場正式足球比賽中均有一名主裁判、兩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員組成的裁判組負責比賽的判罰。2010年7月21日,國際足聯通過了正式決議,将在2010到2011賽季歐洲冠軍聯賽及以後的聯賽中實行五裁判執法制度,即增加兩名底線裁判幫助執法,以求減少綠茵場上泛濫成災的誤判錯誤;
2、裁判權力控制比賽每場比賽由一名主裁判員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3、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因外界幹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賽場地;如果他認為隊員隻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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