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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