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合同雙方的身份應合法:在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以自己的名義,如和他人共買,最好共同作為買受人在購房合同上簽字。同時,雙方應約定産權比例,以免事後産生糾紛。在購買前應仔細審查對方是否為開發商,開發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預售許可證》、《銷售許可證》(俗稱“五證”)是否齊備有效。必要時,應查看開發商營業執照副本,審核是否通過當年年檢以及是否有房地産開發經營資格。
2、不要輕易相信廣告和樣闆房:開發商往往在廣告中大肆宣傳房屋的種種“優勢”和價格的“低廉”,對房屋極力包裝,往往交房後才發現實際情況和廣告中的描述相去甚遠,因此,簽合同時應盡量将廣告中的内容寫入購房合同或作為合同附件,這樣有利于制約開放商。不要“迷戀”開放商展示的樣闆房,而放松了對房屋問題的審查,樣闆房和實際差距頗多,為防糾紛,建議将樣闆房用拍照、錄像等形式予以固定,以保證将來出現問題時索賠有據。
3、正确理解認購書的性質:時下的商品房銷售中,流行着一種在正式簽訂買賣合同之前簽訂認購書的做法,同時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金或定(訂)金。對于認購書的性質問題,依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認購書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同時,在認購書中應明确所交的認購金是“定金”還是“訂金”,定金在不買房時會喪失,開發商毀約時須雙倍退還,而訂金在不買房時可以要求退還,買房時直接沖抵購房款。
4、對購房合同的每個條款仔細審核:現在開發商使用的一般都是政府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相對來說對雙方都比較公平,但應當特别注意付款、面積、物業管理等條款。在按揭方式付款的情況下,應約定如果銀行按揭失敗,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應該退還買方所付全部款項等内容。對房屋面積應約定清楚,套内面積和公攤面積的比例、誤差處理方式等。對物業公司的選聘應确定,以防止更換物業公司增加物業管理等費用。
5、防止開發商在簽字蓋章時偷梁換柱: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往往會要購房者先簽字,自己後蓋章,這種做法對購房者非常不利,特别是遇到一個缺乏誠信的開發商,風險更大,所以應堅持開發商先蓋章後簽字,實在不行應同時進行,簽字時不留空白處,加蓋騎縫章,以防止開發商偷梁換柱,否則,一旦交了首付款,就會受制于人。同時,對方的印章一定要是開發商的行政章或合同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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