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的證件有:
(1)戶口簿、身份證,兩者的複印件(可現場複印);
(2)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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