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确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期間沒有違法行為又能積極配合工作,法院也隻有中止執行程序,等到被執行有能力的時候再執行。對于申請人來說,也不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恢複執行。法院中止執行後,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好轉,具備執行能力時,可以恢複執行。
列為失信人員。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将其列入被失信人員名單,限制進行高消費。
追加罰息。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并不代表超越法律範圍,通過罰違約金的方式,增加其履行義務。
追加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但與其有法律關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有執行能力,可以追加被執行人。比如個人獨資企業的家庭财産、公司合并分立的相關權利義務人、擔保人等等。
查找隐匿、轉移财産證據。沒有可執行的财産時,可以從這一結果往前延伸查詢,如果發現為了逃避故意隐匿、轉移财産的證據,法院可以采取相關措施。比如,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摸清被執行人的收入來源,掌握他的經濟動向,發現被執行有履行能力的時候,及時請求法院恢複執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