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車牌的有效期,最多不超過30天。其中,新車的臨時牌照,不能超過1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新車使用臨時牌照不得超過15天,車主應及時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正式牌照。過期後,會面臨暫扣車輛、罰款200元、扣12分的處罰決定。
臨時車牌共分為四種,分别是:跨行政轄區臨時号牌、行政轄區内臨時号牌、特型機動車臨時号牌、試驗用臨時号牌。
跨行政轄區臨時号牌,樣式為“棕黃底紋黑字”,顧名思義,就是可以出省行駛,高速也可以走。
行政轄區内臨時号牌,樣式為“天藍底紋黑字”,這種臨時牌照,隻能在車牌所屬的行政區域内行駛。
特型機動車臨時号牌,樣式為“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超)”,在臨時号牌的右側印有“超”字字樣。
試驗用臨時号牌,樣式為“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試)”,在臨時号牌的右側印有“試”字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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