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财産處分的内容,确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隻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一直有效,不存在期限問題。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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