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利救濟途徑有:
1、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債款。
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讨債款。如果當初借款時有第三人提供了擔保,如在擔保期限内,起訴時将擔保人一并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财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财産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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