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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9 01:21: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财産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财産和财産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産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此項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确可以取得的财産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财産;

  (五)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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