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破産公司的錢要還。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欠破産公司錢的當事人應當向破産公司的破産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财産。如果欠錢的當事人拒不歸還的,管理人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向其追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财産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财産。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财産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财産,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财産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财産,該财産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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