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完遺囑可以以重新立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内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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