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币,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與“買斷工齡”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有:
1、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産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2、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通過的《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國家勞動部勞部發354号《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
4、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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