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簽訂的認購書,在性質上屬于預約合同。新出台的《民法典》首次對認購書、認定書等協議的性質進行規定,也首次對預約合同進行明确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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