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見,合同被确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其後果是該合同自始無效。
按照《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自始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如果無效的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時會超出民事責任的範疇,行為人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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