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财産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财産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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