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書面。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内容的證據,并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并同意協議書之内容。
(2)雙方出于自願簽字。
(3)在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并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缜密的考量。
(4)有律師代表。在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将可避免将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5)各自的财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産與負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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