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于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互助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産資料的購買,農産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産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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