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不可以轉讓使用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隻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所謂“小産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産權”,又叫“小産權”。
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産權房産,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産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産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産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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