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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了導遊證有什麼好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19: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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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了導遊證有什麼好處(考導遊證有沒有用)1

重點在于導遊,是旅行社聘用的兼職導遊還是與旅行社之間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

1.設立旅行社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國家旅遊局關于執行<旅遊法>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3〕280号)中明确規定:  “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曆或者相關專業經曆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遊”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遊證的導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2.法律責任

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導遊行業勞動關系現狀

我國目前導遊人員根據就業方式來說,主要分為專職導遊與兼職導遊。由于專職導遊的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相對較高,不少旅行社在注冊成立之後,便不再設專職導遊,僅靠臨時聘用的兼職導遊開展日常經營。經常出現的情況是,一名兼職導遊身兼主管、銷售、計調、導遊、售後等多重職責,而一旦産生勞務糾紛,旅行社便以臨時兼職、且非導遊關系挂靠單位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責任。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等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由設立旅行社承擔,對于大多數旅行社而言,應當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涉旅糾紛處理的實務中,分支機構因其多是以旅遊行業法律所不允許的“挂靠承包”的方式在經營,所以其往往願意獨立面對民事糾紛。除非是賠償數額巨大,分支機構無力承受,或分支機構負責人故意逃避,一般不會把糾紛的處理上交給設立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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