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确規定了一方的婚前财産歸個人所有,但是十七條規定了,婚後一方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婚前創辦的公司是個人的,股權也是個人的,但是結婚之後,個人經營公司所産生的收益,包括股權的分紅、配股、股權增值的部分等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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