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無撫養權一方有探望權、教育權等等,和有撫養權的相比除了不在一起同居外,其它權利都是一樣的,法律對此沒有特别做出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務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全部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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