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處理如下: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緻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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