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是否需要做司法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别和評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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