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十四條明确規定,“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園預收學費的行為屬違規行為,是不合理的。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制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發改價格3207号印發。共24條,自發布後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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