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沒有按現值計量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适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确認 (1)除會計準則中明确規定可不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外,在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産、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産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規定不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遞延所得稅負債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适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在我國,除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以外,企業适用的所得稅稅率在不同年度之間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企業在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可以現行适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确定。對于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如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一定時期的稅率優惠,則所産生的暫時性差異應以預計其轉回期間的适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量。另外,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要求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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