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提交材料
(二)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内容
(三)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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