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留置權在成立條件,客體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設立。
2、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質權标的有動産和财産權利。留置權的标的僅為動産。
4、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以實現。
5、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七條: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财産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内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财産後,應當确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内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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