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成立清算組。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三、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清理公司債權和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财産、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
五、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六、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産。
七、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後,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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