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幹問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裡、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吓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财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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