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有:鄉(鎮)企業用地。包括鄉(鎮)辦的、村辦的、農民駐戶辦的及農民個體辦的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本集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切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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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