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支付給一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供養撫恤金、達到生活護理等級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都是按月發的。
按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應每年調整一次。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争議屬于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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