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财産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财産轉讓所得,以轉讓财産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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