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審判程序如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受理。
3、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規定期限内答辯。
4、開庭審理。
5、進行法庭調查。
6、進行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7、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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