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是指因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有關當事人有權申請予以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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