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态廢物分别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态廢物分别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3)未經許可,走私國家明令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态廢物分别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4)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并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将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緻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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