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追訴時效是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内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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