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總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隻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财産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财産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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