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的範圍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
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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