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案底”是民間對犯罪記錄的一種稱謂,所謂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也稱“前科”,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門。隻要沒有被判刑或被判無罪則不會産生犯罪記錄,也就不存在“案底”的問題。
既然對一個人的影響如此深遠,那“案底”是否可以申請撤銷呢很遺憾,案底本身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我國沒有規定案底(前科)撤銷制度,相反在刑法中規定了前科如實報告制度。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這也從社會層面體現了刑罰的嚴厲性。在此,提醒大家:行事需謹慎,切莫觸犯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隐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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