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不許對該标的實施執行之訴訟。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對法院中止對特定标的執行的裁定不服,認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繼續對該執行标的進行執行的訴訟。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該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對執行标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内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對該執行标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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