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鎮即“設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不含縣城關鎮。
在中國,“鎮”的名稱最初出現于公元4世紀北魏時代,是小型軍事據點。到宋代商品經濟發達,鎮成為商業和手工業較集中、縣以下的市鎮地方行政建制。新中國成立以來設鎮标準變動過3次。1984年起新規定的建鎮基本條件是:縣級政府所在地和非農業人口占全鄉總人口10%以上、其絕對數超過2000人的鄉政府駐地,并允許各省市根據實際狀況對建鎮條件作适當調整。中國學術界認為,建制鎮的具體标準為:聚居常住人口在2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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