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司法鑒定内容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内容一緻性的認定、對各類電子設備或存儲介質所存儲數據内容的認定等。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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