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需要的手續是:首次到監獄會見親屬、被監護人的,需帶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到監獄獄政部門辦理會見證。
探監需要的材料是:
1、身份證件;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監獄法》第48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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