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财政廳、山東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标準的通知,各市勞動保障局、财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中性生活困難補助标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企業職工困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标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分别為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标準見附表,其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标準,在上述補助标準的基礎上提高20%,其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标準基礎上提高10%,其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标準在上述補助标準基礎上提高30%;
第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标準;
第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範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年34号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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