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的辦理,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隻能由1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2人以上(含2人)的,應當達成一緻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标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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