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應限于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的事件。
(2)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
(3)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損害後果發生,這種後果不包括間接的損害後果,且為物質損失。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态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不能為故意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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