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一緻。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并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隻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後,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于注冊資本。
2、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後的生産經營過程中,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如,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于注冊資本。但由于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實有資本相一緻。因此,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百分之二十時,應持有驗資證明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上面另有規定一般指可以允許分批繳付注冊資金,如果企業不屬于上述範疇,就應該按規定交足注冊資金,否則第二年工商年檢會過不去,如果在公司成立的時候按規定繳付,驗完資後又抽回,那麼就屬于抽逃注冊資金了,也要在第二年驗資之前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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