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具體規則和次序。包括劃分選區、确定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提出候選人、開展介紹或宣傳活動、進行初選或預選、規定投票制度和當選計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人口數或單位登記的人口數為依據。農村選區:一個村或幾個村為選區,城市選區:一個社區居委會或幾個社區居委會為一個選區。每一選區按1—3名代表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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